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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事故

旅遊事故

民法第622條規定,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因此旅途中屬於旅客運送人的遊覽車業者即為收受運費、經營旅客運送之人。

而旅途中如果遊覽車和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遊覽車業者所需負擔的賠償責任會因為旅客是否有過失,或是傷害是不是不可抗力而有所不同,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