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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噪音問題
路徑:
公寓大廈噪音問題
營業場所噪音
與噪音源同大樓,無管委會或與噪音源非同大樓
參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
、
第72條第3款
及
噪音管制法第6條
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或依據
噪音管制法第21條
規定,由警察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行政裁罰範圍及方式
民事賠償範圍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