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務人員對於免職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規定,於收到處分書後三十日內,撰寫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復審結果,當事人仍為不服時,請點選以下選項,說明其進一步的救濟管道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