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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阿祖在法律上的身分,就是爸爸的「祖父母」,除了媽媽(配偶)外,阿祖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4款規定,就是第四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不過,只有當無兒無孫(即無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上無父母(即無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也無兄弟姐妹(即無第三順序的繼承人)時,阿祖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媽媽(配偶)與阿祖(第四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3款的反面解釋,阿祖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一。
阿祖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阿祖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三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5款祖父母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阿祖最少可以得到九分之一的遺產。
如果爸爸的祖父母仍都活在世上時,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祖父母二人至少可以平均繼承這九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