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媽媽(配偶)與阿祖(第四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3款規定,媽媽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媽媽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媽媽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三分之二),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3款配偶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媽媽最少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