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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姑姑在法律上的身分,就是爸爸的「兄弟姊妹」,除了媽媽(配偶)外,姑姑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3款規定,就是第三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不過,只有當無兒無孫(即無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上無父母(即無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時,姑姑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媽媽(配偶)與姑姑(第三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二人的應繼分各為遺產二分之一。
姑姑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姑姑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二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姑姑最少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遺產。
如果爸爸仍有許多兄弟姐妹也都活在世上時,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這些叔叔姑姑們至少可以平均繼承這六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