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求職婦女遇到雇主在工作規則約定受僱者懷孕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解僱,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3項規定,該工作規則無效。另外,依據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將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