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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租屋糾紛

二房東(原房客)跟二房客間,另行成立的新租約,彼此互負租約上的權利義務。只是,二房東(原房客)違反了租約規定,被原房東終止租約,導致身為屋主的原房東向二房客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租屋,此時二房客返還租屋後,可以依民法第436條規定準用第435條第2項向二房東(原房客)來終止租約,並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