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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作保

替人作保

民法第756-5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可能時,或受僱人因違背職務上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或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之情形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以防止保證責任的發生。依同條第2項規定,保證人受有通知時,得終止契約。

民法第756-6條規定,如發生僱用人應通知保證人之情形而未即通知或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之情形,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