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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問題

違章建築問題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第30條第39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將夾層面積計入容積率範圍。但夾層面積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同編第164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未超過十五平方公尺,或超過十五平方公尺但各處面積合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此種夾層屬除應拆除外,依據建築法第86條規定,並得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
此外,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依據刑法第193條規定,可能會構成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