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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民法第514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因此如果旅遊服務不具備相當的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可以依照同法第514條之7第1項規定,要求旅遊營業人改善,如果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則可以請求減少費用;並且如果有難以達到預期旅遊目的的話,更可以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