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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工作權益

孕婦工作權益

如果求職婦女遇到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約定受僱者懷孕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解僱,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3項規定,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無效。另外,依據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將處雇主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