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者,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第2項規定,除了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外,也需要確保旅客的安全與利益,因此如果有發生諸如颱風、旅遊警示燈號改變,或是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問題,導致有客觀風險存在,並導致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並且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旅客所支付的旅遊費用,則要在扣除代繳的規費或履行契約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後返還;不過如果在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有怠於通知使旅遊業者或旅客受有損害時,則應該要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