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配偶)與一對孫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三人的應繼分平均,即媽媽的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一。 媽媽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媽媽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三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3款配偶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媽媽最少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