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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在定型化旅遊契約書中,會有旅行團應達一定人數才會開團的約定,因此如果未達該約定的人數時,旅行業者即可因該約定而解除,不過需要在預定出發日四天前通知旅客契約解除;若有怠於通知導致旅客受有損害的話,則應該要負擔賠償責任。

而在契約解除後,所應該要返還的旅遊費用,也可以用在新成立的旅遊契約費用上面,比如說可以退還已交付的全部費用,但是扣除掉代繳的規費;或是經過旅客的同意,將該部分應返還的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的費用。

此外,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2的規定,該些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該要在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