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媽媽(配偶)外,當兒子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時,此時一對孫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承繼兒子的法定應繼分,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 因此,一對孫子女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就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原先爸爸遺留給兒子三分之一的遺產,即一對孫子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六分之一。 一對孫子女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一對孫子女各自的應繼分(即遺產的六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一對孫子女最少各自可以得到十二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