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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

遺產糾紛

除了媽媽(配偶)外,一對兒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都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依民法第1139條第968條前段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兒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一親等」,孫子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二親等」,因此對於爸爸的遺產,兒女優先於孫子女繼承。
媽媽(配偶)與一對兒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三人的應繼分平均,即一對兒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三分之一。如果兒子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並遺有一對子女(也就是爸爸的孫子女),對於女兒的應繼分不會有所影響。
女兒的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4條規定,由民法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減去債務額,乘以上述女兒的應繼分(即遺產的三分之一),再乘以民法第1223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比例(即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女兒最少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