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13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及「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之一情形,「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又或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的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