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9條第1項規定,治療機構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七日內,應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與其代謝物檢驗及毛髮毒品殘留檢驗;或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十五日內,每隔三至五日,連續對接受戒癮治療者進行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三次。檢驗結果均呈陰性反應者,視為完成戒癮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