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智慧查找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旅遊糾紛
路徑:
旅遊糾紛
旅遊內容變更或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
旅行社解除契約
因旅客不作為
民法第514條之3第1項
規定,如果需要旅客為一定行為才能完成旅遊者,若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該行為;並且旅行業者會因為旅遊是否開始,而有不同的權利義務可以主張。
旅遊開始前
旅遊開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