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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如因外遇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前述行為導致婚姻產生問題,使他方受到損害,此時受損害的一方可藉由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外遇配偶與第三者損害賠償,如其有受到身體或健康上傷害可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損害賠償;若屬精神上痛苦,如名譽的損失等非財產上損害,則可適用民法第195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請求其損害賠償。

另宜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或是自該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等時效規定,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