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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外遇

婚姻外遇

如發現外遇配偶與第三者二人衣衫不整同居一室,或是有通姦以外其他性行為等情況,目前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所指與人通姦的行為,係指男女「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之性交行為,而同法第10條第5項規定之口交等其他性行為,尚不認成立通姦罪。因此前述衣衫不整等行為,尚難單以該行為即認定成立刑法第239條之罪。

但通姦罪的犯罪型態,因其隱密特性很難在「犯罪進行中」當場查獲並採有直接證據,該二人衣衫不整等行為,仍可能作為刑事訴訟上是否成立通姦罪,證據綜合判斷的一部分。(備註: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刪除,與刑法第239條有關內容不再適用)

而外遇配偶與第三者因上述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上的法律問題,請就以下選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