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依民法第756-2條第1項規定,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保證人始生代負賠償責任。即僱用人必須先向受僱人請求賠償而無效果前,才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