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依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營業場所之一般噪音及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及日、晚、夜間時段查處。違反者,參照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