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積欠卡債的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先進行協商,並協商成功。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債務協商成立後,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法院審核或依公證法第13條規定,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而債務人往後則依協商條件還完款即可,但要記得應向銀行取得清償證明,以免爭端。不過,如果債務人履行協商條件,因「不可歸責事由」,比如天災等,無法完成協商條件,則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