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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目前隨科技發展趨勢,使用網路或電子設備教學已成為常態,因此著作權法對為了教育目的的公開播送行為採「法定授權」的方式,在著作權法第46-1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例如教師在課堂上擷取生態保育影片段播送以作為教學用途,即屬於常見的合理使用。

但若不是因為教育目的合理使用或超出合理範圍所涉及著作權法上適用法條,請由以下選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