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514條之1第2項規定,旅遊營業人所提供的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因此如果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依照同法第514條之10第1項規定,應該要協助處理相關問題。 不過所產生的費用,也和是否歸責於旅遊營業人有不同的結果,以下將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