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海洛因、嗎啡、安非他命、大麻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如果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表示再犯率甚高,原先的戒治已無法收到成效,因此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不過,如果是吸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依據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為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緩起訴替代療法),依據同標準第6條規定,可詢問並說明吸食者是否願意參加「戒癮治療」換取緩起訴處分。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有、無參加緩起訴替代療法的後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