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旅遊糾紛

旅遊糾紛

依照民法第514條之3第1項規定,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因此除了旅客可以解除契約外,旅遊營業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具備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以下將分別探討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