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發生喧囂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或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第72條第3款及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由管理委員會報請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或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1條規定,由警察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