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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對於準備給予一次記二大過的公務人員,在作成處分前,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該陳述及申辯,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規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及申辯,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