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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詐騙

支付命令詐騙

民眾本人親自簽收,或由其父母、同居人或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支付命令是否均已合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有關本人的送達,規定送達人於向本人為送達時,應在該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與本人會晤處所或本人就業處所行之,並應由本人親自收受。又依同法第137條規定,如送達人未能於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的本人時,得將文書交付該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內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換言之,送達人只須將應送達的文書交付本人,或交付應受送達處所的同居人或受僱人,即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該同居人或受僱人,並無受本人委託、委任或授權的必要。
民眾本人親自簽收,或父母、同居人或大樓管理員幫忙簽收法院的支付命令,均生合法送達支付命令的效力。因詐騙集團偽造不實債權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民眾如果沒有欠債,卻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或代收人幫忙簽收法院的支付命令卻忘記通知本人,這時候該怎麼辦?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本案例將導引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