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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事業廢棄物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二種。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歸類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而一般事業廢棄物,按同條項第2款第2目規定,係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