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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是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如廢鐵、煤灰、廢木材等等。又有害事業廢棄物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5條第1款、第3款規定者,亦得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