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同條例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對於交通事件訴訟程序,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地方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規定,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處置。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在不同審查結果下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