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執照是駕駛人具有安全駕車能力的證明,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後段規定可以知道,就算駕駛人考到駕照,未領取駕照前,仍然不得駕駛機車,因此,沒有駕照自然更不能騎機車了。 機車駕照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起,除了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情形外,不用再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每六年申請換發一次,已經領有的駕駛執照在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但是如果沒有上述免換發駕照的情形,駕照逾期未換發新照的話,依同條第8項依然不得騎乘機車。 如果機車騎士因為交通違規行為,遭到吊銷駕照的處罰,在限制報考期限屆滿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不得考駕照,所以也不得騎機車。 在這些情況下騎機車,就成立無照駕駛,至於腳踏車,由於不用考取駕照,所以也不會有無照駕駛的問題。關於機車無照駕駛可能會產生的法律效果,請就以下選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