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第3項的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本條的立法理由參考 WIPO 「馬拉喀什公約」規定,無障礙格式版本得提供身心障礙族群的流通,不限其流通方式,例如視障協會提供重製的點字書籍給學校的視障學生使用,屬於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