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應依據民法第1156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若子女不知道父親有欠債,而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依據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子女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如果法院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請求子女清償繼承債務時,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命子女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在子女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將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並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在期限內報明債權,而在這段期間內,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子女不能清償父親的任何債務。一直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依民法第1159 條第1項本文規定,子女對於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原先已知的債權,原則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例如對於遺產有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等之債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