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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境

著作權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本條訂定時的立法理由中參考了 WIPO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規定,重製無障礙格式版本之重製利用人,應包括視障者個人及其代理人供該視障者個人非營利使用的精神,意即不僅只有前述同法53條第1項的機關團體可以重製利用,如果是為了身心障礙者而非營利的使用重製他人著作,則障礙者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合法的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