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加強身心障礙族群對資訊的獲得和掌握能力,協助其提升能力以投入社會做為社會發展的一份子,著作權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得以翻譯、點字、錄音等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來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本條規定側重於其因身體、生理、精神等身心障礙而無法或難以藉由既有視覺或聽覺來接收一般資訊的情況。 另外為了加強對身心障礙族群的照護,尚有以下 2 種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