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因此除了同法第4條規定的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包含減肥藥或是健康食品等都不能有醫療效能的宣傳或是標示,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且違法物品可以沒入和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