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的藥物廣告常常會請使用者現身說明服用後的效果,不過依照藥事法第68條各款規定,藥物廣告是不能假借他人名義來宣傳,或是引用書刊資料來保證效能或性能,或者是藉由採訪、報導使用者,或製造人等不正當方式來宣傳,如果藥商有類似的違法行為的話,依照同法92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