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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因此藥商不能隨意刊登處方藥,或是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藥物的廣告,如果要廣告的話只能在學術性醫療刊物上面刊登,不然就可以依照同法第92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