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因為野性發作而咬他人物品的話,由於飼主疏忽未採取適當管束措施,依照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飼主對於被害人被咬壞的物品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 飼主除了負民事賠償責任外,要是寵物一再去咬他人物品,而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的話,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逕行沒入飼主的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