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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損害他人權益問題

寵物損害他人權益問題

飼主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會帶著寵物出外散步,讓寵物能夠離家透氣,在戶外空間活動筋骨。不過出門在外難免會與其他人事物有交流,此時飼主應該要注意到不要讓寵物造成他人不便。而且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要是沒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的話,依照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得處飼主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寵物如果具有攻擊性的話,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此類寵物在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果飼主未遵守此項規定,依照同法第29條第5款規定,飼主可能會被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地方主管機關令飼主限期改善此情形;屆期卻未改善者,依照同法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管機關將可以逕行沒入飼主的寵物。要是寵物有咬傷人或物時,飼主可能得面臨其他法律問題。請就以下選項加以選擇,將讓您瞭解在不同事件態樣下的法律效果及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