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對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如有吸食第三級毒品的情形,應給予適當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並予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交付機構安置等,情節嚴重者甚至可給予感化教育之處分。 假如已經吸食成癮,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也就是要勒戒。另依照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受勒戒人經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即命令或裁定將其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