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654條第1項但書規定,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是因旅客之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是在運送途中旅客隨意走動導致跌倒受傷,或是有其他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讓其受有損傷的話,遊覽車業者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