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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糾紛

鄰地糾紛

依據民法787條第2項規定,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此外依據同法第788條第1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但是如果是因為土地之部份讓與或分割,或者是同一個人將其所有的數筆土地讓與部份或同時讓與給數人,則依據同法第789條第2項規定,不須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