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9條各款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二十年、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是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的話,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者,應准其自願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