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禮券是指在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而現金禮券則是只在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另現金禮券若有訂明與其他特定的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時,則由承兌的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無論如何,禮券發行人必須於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或使用禮券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若營業人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將依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除補稅外,再依補稅金額處五倍以下罰鍰。